EN 英文版
繁
无障碍
邮箱入口
数据开放
关怀版
新闻
新闻
服务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新闻
新闻
服务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光明
繁
邮箱入口
数据开放
关怀版
map
首页
>
政务服务
>
保障性住房
>
常见问题
如何计算认购申请人的放弃选房等行为的次数以确定申请人是否需退出轮候?
日期:
2018年 08月 0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字号:
大
中
小
认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仍需申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选房过程中,认购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行为达3次的;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2次的;
(三)选房过程中,认购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行为达2次,同时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1次的。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footer
map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