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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需不需要交存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日期:2018年 08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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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竣工的物业,由该物业项目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筹建立规模相当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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