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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贸易公司(无天然气存储设施)是否需要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日期:2018年 10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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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天然气贸易公司(无天然气存储设施)不满足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要求,不符合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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