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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住房补差类型如何确定?

日期:2018年 10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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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住房

  1、申请人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时,需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

  2、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政策性住房重置价的差价:

  (1)由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往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

  (2)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被开除公职;

  (3)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

  (4)原购房家庭离婚,如得房一方属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的。

  3、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家庭户口迁出特区,要求保留现住房的,须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

  (二)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住房

  1、职工购买准成本房或全成本房没有考虑面积差价系数及考虑面积差价系数没有增加房价的,申请取得住房全部产权时,需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差价;

  2、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购房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原产权单位一次性补交社会微利房价与原购政策性住房重置价的差价:

  (1)申请人调离原产权单位;

  (2)劳动合同终止;

  (3)停薪留职、辞职、擅自离职;

  (4)自费出国留学或单程出境定居;

  (5)职工家庭离婚,如得房一方属非原房产单位职工,原产权单位要求其补差的,则得房一方应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

  3、未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的购房家庭户口迁出特区,要求保留现住房的,须一次性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市场商品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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