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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取得《备案回执》后能否补报符合申请条件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

日期:2018年 11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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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但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由于此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时未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配偶父母的申请材料,已持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补报配偶父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的,在2015年1月30日前,不需重新轮候;之后补报的,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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