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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 04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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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即住宅维修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决定移交给市管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