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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年 05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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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有关事项(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9〕3号),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强制使用、备用金再次使用时仅需向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提交材料,区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后,应及时告知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由市管理机构直接划款,申请人无需到市管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