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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只可以用于物业共用部分?

日期:2019年 07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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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因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可以用于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且排除了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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