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服务 > 保障性住房 > 常见问题
日期:2019年 07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字号:大中小
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是指2013年8月20日之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