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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 02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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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