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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教育局关于征求《〈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情况》公众意见的通告

日期:2024年 05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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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结合光明区实际,光明区教育局对《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5月11日至5月1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并附真实署名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4楼

  收件人:余老师

  电子邮箱:jykjjb@szgm.gov.cn

  咨询电话:0755-88211352,0755-88211307,0755-88212140,0755-23416253,0755-23416252。

  附件:《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情况

  光明区教育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情况

  光明区原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随着光明区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公办学校招生(特别是小学一年级)基本是第一志愿已录取满计划,第二志愿录取率较低。原录取规则已不符合光明区招生工作的实际。为了更加公平、合理、科学地组织招生工作,光明区教育局对《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积分办法》第三条修订

  修订内容:志愿填报及有关表述

  修订前:

  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填报三个志愿:第一、二志愿可填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第三志愿为民办学校志愿,必须填报。第一志愿需按学区填报,第二、三志愿可填报光明区范围内学校。申请信息保存成功后,报名系统将自动计算适龄儿童、少年的初步积分,最终积分以各职能部门审核为准。网上报名期间,区教育局将每天公布各学校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学位类型明细、初步录取积分等信息。

  修订

  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填报三个志愿:第一、二志愿可填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第三志愿为民办学校志愿,必须填报。公办学校志愿需按学区填报,民办学校学区为光明区范围。第一志愿信息计算的学位类别和积分,将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家长填报材料完成后,招生系统根据第一志愿信息自动计算适龄儿童、少年的初步学位类别和积分,最终学位类别、积分以各职能部门审核为准。

  二、《积分办法》第四条修订

  修订内容:调整录取规则及相关表述

  修订前: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以下办法录取:

  (一)各学校按志愿顺序录取,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相同志愿,按学位类型顺序录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第八类;相同学位类型,按积分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前一类型不能全部录取时,不再进行下一类型的录取;当多个申请人积分与录取分数相同且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二)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第一志愿报民办学校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办法录取。申请初中一年级学位第一志愿填报民办学校的,首先录取本校直升的学生(本校六年级毕业且第一志愿填报本校),本校直升的学生未超过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本校直升的学生超过招生计划时按本条第(一)款办法录取;本校直升的学生录取完成后仍有空余学位的,再录取其他第一志愿申请本校的学生,按照本条第(一)款办法录取。

  (三)资料审核合格,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可联系仍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由相应学校报区教育局审核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按时报到注册的,可以到就读的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

  修订后: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以下办法录取: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遵循“类别积分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同分录取优先顺序:当多个申请人积分与录取分数相同且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按如下顺序确定录取名单:(1)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2)志愿顺序相同时,深户以父母其中一方入深户时间长的优先录取(以户口簿显示的入深户时间为准);非深圳户籍以父母其中一方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间长的优先录取,如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长相同,优先录取父母一方在光明区居住时间长的(以居住信息登记为准)。(3)如以上均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一)第一至第二志愿录取。招生系统先将所有学生按照学位类型顺序和积分的高低顺序排队,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第八类,相同学位类型,按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类别积分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即,首先从排第一位的学生开始筛选录取,检索该学生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有空余学位,则录取到该学校;其次检索排第二位的学生,按其志愿顺序检索,录取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志愿学校;依次类推,检索每个学生的第一、第二志愿,当第一志愿学校已经录取满,检索第二志愿学校。如果检索学生两个志愿后,志愿学校学位均已录取满,参与下一批次公办学校补充录取及民办学校志愿(第三志愿)录取。

  (二)公办学校补充录取及民办学校志愿录取。第一、二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所有公办学校均已完成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民办学校志愿(第三志愿)进行录取。第一、二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果公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将面向全区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征集志愿,进行补充录取;仍未被录取的,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民办学校志愿(第三志愿)进行录取。

  (三)民办学校补充录取。资料审核合格,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可联系仍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由相应学校报区教育局补充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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