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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转发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年 02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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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新区价格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工作要求,现将《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予以转发,根据文件规定,原市授予新区的定价权限已全部调整为由市发改部门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新区范围内下列定价项目〔道路客运旅客票价;公共汽(电)车票价;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民办公众收费;向社会开放、由政府参与投资的学校及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定价或调价建议的受理,并按照定价程序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改部门审定,物业服务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具体业务可于工作日的9:00至18:00,致电办公电话23198819咨询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5〕1463号).pdf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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