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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19年 02月 28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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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19号),决定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2018年7月29日,国务院印发《决定》,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市委编办对照《决定》,对我市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广泛征求市直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并与主要部门反复沟通,梳理形成了《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取消事项说明

  对照《决定》,本次共取消我市行政职权事项10项,主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涉及市场准入事项(共6项),分别为: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子项: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含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子项: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境外投资核准初审。该类事项取消后,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同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加以控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予以有效监管。第二类是备案类事项(1项):商事主体事项备案(子项:有限责任公司异地分公司设立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异地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异地分支机构备案、外商投资的异地分公司设立备案)。此类事项取消后,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社会征信体系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类是资格资质类事项(1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该事项取消后,拟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另外还有2项为:船舶进出渔港签证,该事项取消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该材料取消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需要特别说明以下两点:一是此次取消事项,7项为行政许可事项、2项为其他类职权事项、1项为申请材料,统称为“行政职权事项”。二是第10项“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报纸”并非一项独立的行政职权事项,而是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补(增、换)发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一项申请材料,根据国发〔2018〕28号第11项一并取消。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本次取消行政职权事项,文件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还逐项明确了各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真正做到放管结合。通过职权事项的取消和相应监管的强化,使政府工作从事前审批进一步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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