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满5年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开发建设单位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活动。
作为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其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此通知的下发,深圳经济适用房“绿本”变“红本”将有法可依。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增值收益是经适房权利人在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该套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并将增值收益纳入深圳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使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惠。针对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情况,将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适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
经适房要想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权利人需要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之后15个工作日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经适房增值收益缴纳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深圳市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的批复。
针对“上市交易”的情况,受理部门在接到住房权利人申请后,将会权衡是否优先回购该套住房。如果确定回购,将会通知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扣除其应缴增值收益后向申请人支付回购款,政府收回该套住房产权,并将其重新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不予优先回购的,受理部门出具通知书,载明该套住房的应缴增值收益金额、收款银行账户和缴款期限等信息,申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通知书和缴纳凭证。市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取得经适房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的批复。申请人和买受人持市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同时申请办理变更和转移登记,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记至买受人名下。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电话23901599进行咨询。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