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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年 11月 0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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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委、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新区属各企业:

  《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5年10月9日

  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公配物业”)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产权登记、委托使用和处置管理等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79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配物业是指市、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由开发单位在项目开发中建设、为社区或公众提供专项公共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

  (一)产权明确归属政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公交首末站、邮政所、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公共充电站、道路、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等。

  (二)未明确产权归开发单位所有的中小学校、居委会等公益属性较强的公配物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新区辖区内各类用地项目的公配物业。

  第四条  公配物业管理由新区城建、审计、发改、文教卫体、社会建设、城管及驻新区规划国土、交通、公安、地税、邮政等部门负责。其中:

  (一)新区城建部门是新区公配物业的主管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行使公配物业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和监督权。牵头对设计方案中公配物业的位置、空间、功能、层高、通达性、便利性等指标出具设计意见;对公配物业及其有关资料勘查、核查、接收并建立档案;对已完成接收手续的公配物业委托并监督有关单位使用或者经营;办理有偿接收公配物业所需资金的申请手续;负责申办公配物业产权登记工作等。

  (二)新区审计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三)新区发改部门根据新区城建部门的申请,对新区计划有偿接收的公配物业安排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保障有偿接收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四)新区文教卫体、社会建设、城管、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公配物业的受托使用和管理工作,对公配物业设计方案提出设计意见,对公配物业进行现场勘查和验收。

  (五)驻新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公配物业的规划、设计审批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驻新区地税部门负责公配物业产权申办、变更涉及有关税费的减免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  规划建设公配物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新区管委会要求,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及准则》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配置公配物业,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使公配物业规划建设达到布局合理、标准统一、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的目标。公配物业应坚持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公配物业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和交付使用。公配物业原则上应集中、统一设置,不宜分散布点或规划设计在封闭式项目用地内部。公配物业中的道路应该单独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涉及公配物业的,驻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及相关许可文件,应明确公配物业的具体内容、建设规模、权属及产权移交方式。新建项目的公配物业除有规定外原则上采取无偿移交方式。

  第七条  开发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后,须就公配物业设计方案书面向新区城建部门征求设计意见,凭新区城建部门出具的设计意见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区城建部门应核查公配物业规划设计方案,对公配物业的种类、名称、位置、空间、功能等指标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征求相关使用单位意见。独立占地的公配物业,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公配物业应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公配物业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线均按独立抄表到户设计,除经营性的公配物业外,其他公益性的物业均按公益或居民收费标准单列管线建设和报装。

  第八条  公配物业设计方案经征求新区城建部门意见、驻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若确需对公配物业的具体位置、内部空间划分等内容进行调整,应在严格落实《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有关配建类型和建设规模等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征求新区城建部门意见,报驻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若涉及《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有关公配物业的配建类型和建设规模的变更调整,需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手续。

  第九条  驻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办理项目报建、规划验收手续时,应严格审核公配物业的建筑规模、设置位置、功能等是否与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第三章  移交接收管理

  第十条  新区城建部门代表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接收公配物业。

  (一)预售阶段符合设计要求的,新区城建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开发单位凭《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意向协议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规划验收阶段符合设计要求的,新区城建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开发单位凭《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验收手续。

  (三)初始登记阶段符合移交要求的,新区城建部门与开发单位签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交接书》,开发单位凭《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实物交接书》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建筑物房地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新区城建部门核对开发单位报送的公配物业移交资料,可根据需要会同相关使用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公配物业,开发单位应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给新区城建部门。对已建成但开发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配物业,由新区城建部门公告后直接接收。

  第十一条  公配物业建成后,新区城建部门应依据核查的设计方案及下列标准进行接收:

  (一)学校、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便民服务站、养老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影剧院、社区警务室、邮政所、公共厕所、垃圾站、再生资源回收站等须一次装修到位,具备使用的基本条件。

  (二)公交车场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综合体育活动中心、公共充电桩、停车场、道路等按已审核批准的报建图纸进行接收,具备使用条件。公配物业具体装修标准由新区城建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偿移交的公配物业由新区管委会以成本价回购,成本价按照《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附件2《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有偿移交成本价的计算方式》规定计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新区城建部门聘请符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成本价,出具专业评估报告。

  (二)新区审计部门审定评估价,出具审计意见。

  (三)新区城建部门凭审计意见向新区发改部门申请资金安排,新区发改部门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四)新区城建部门完成实物移交手续及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向开发单位支付公配物业成本价。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公配物业产权属于新区管委会,由新区城建部门代表新区管委会以新区城建部门的名义向产权登记部门申办公配物业的产权登记。包括申办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产权注销登记。开发单位应配合新区城建部门向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公配物业《房地产证》,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工作所需材料。

  第五章  委托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城建部门依据公配物业使用功能,委托相应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委托新区教育部门使用、管理。

  (二)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委托新区卫生部门使用、管理。

  (三)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便民服务站(社区服务中心)、养老院等委托新区社会建设部门使用、管理。

  (四)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地),影剧院等委托新区文体部门使用、管理。

  (五)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环卫工人作息房、公共厕所、道路(清扫、路灯)等委托新区城管部门使用、管理。

  (六)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委托新区公安部门使用、管理。

  (七)公交车场站、道路(养护)等委托新区交通运输部门使用、管理。

  (八)邮政支局、邮政所委托邮政部门使用、管理。

  (九)上述未列的其他公配物业由新区城建部门根据使用功能委托相关职能单位使用、管理。

  (十)经营性用房、使用单位不明确或闲置的公配物业,可由新区城建部门委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公配物业需改变用途的,须向新区城建部门提出申请,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新区城建部门书面许可,不得占用公配物业,不得为其开通水、电、气等物业基础配套服务。

  第十五条  新区城建部门按规划使用功能将公配物业信息反馈给相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根据新区城建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就是否需要使用相关公配物业做出书面答复,需要使用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签订《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委托使用管理书》。委托使用后闲置超过两年的公配物业,可由新区城建部门予以收回重新调配使用。若使用单位需再使用公配物业时,可向新区城建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做好公配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公配物业安全、完整。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配物业使用功能,不得用于其他与规定用途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转借转租,不得抵押。公配物业的二次装修、日常维护保养、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公益性的公配物业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当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改变时,应及时到新区城建部门办理公配物业变更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  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受委托经营管理公配物业的,应当按照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安全使用、合法经营和管理维护责任,并报新区城建部门备案。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新区城建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调整需收回经营管理权时,受委托的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应交回经营管理权,并处理好相关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公配物业的经营收益应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新区财政部门备案,接受新区财政部门监管。其中,委托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公配物业的收益为经营收入扣除相应管理成本费用后的收益。公配物业的收益,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公配物业的维修、改造和管理等费用。

  (二)公配物业的增值活动。

  (三)公配物业的其他相关开支。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各办事处按职能要求使用公配物业的,免缴使用费;其他单位使用公配物业的,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使用费。

  第六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配物业处置,是指公配物业资产的改造、报损、报废等。公配物业处置参照《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光管〔2011〕57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管〔2013〕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新区城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新区公配物业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活动,每年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新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公配物业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配物业使用管理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区城建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公配物业使用情况,阻挠或不配合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的。

  (二)擅自将公配物业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公配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

  (四)擅自利用公配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公配物业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公配物业的使用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配物业资产流失的,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城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管理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1〕18号)同时废止。此前公配物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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