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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年 10月 25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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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光明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6年10月25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光明新区园区配套环境,规范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具体开展配租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配套宿舍指由政府筹集的,按照政府统一确定的价格面向光明高新产业园区及钟表、模具、内衣产业集聚基地(以下统称“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新区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决策、协调新区产业配套宿舍配租有关工作:

  (一)研究审定新区产业配套宿舍筹集和供应计划;

  (二)研究审议新区产业配套宿舍有关配租方案、评分标准等文件;

  (三)研究决策产业配套宿舍配租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产业配套宿舍的需求调研,配租评分标准制定,为园区企业申请配套宿舍提供服务。

  第六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根据可供应产业配套宿舍的房源和需求情况制订配套宿舍供应计划,对配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依法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并对被委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法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经发公司)负责产业配套宿舍配租工作中的企业申请受理、初审以及配租管理有关具体工作,代表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牵头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上述工作涉及费用支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规划和国土管理局、社会建设局、社会保障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配租、企业(员工)资质审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产业配套宿舍通过定向配租的方式面向园区企业(员工)出租。

  第十条 申请产业配套宿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属于园区内无宿舍规划指标的用地企业;

  (二)其他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配租面积主要按用地企业的规划建筑面积量化计算,具体参见评分标准(附件1)。

  每家企业应按配租标准足额入住,且最大配租面积不超过同园区可配租房源的8%。

  第十二条 入住产业配套宿舍的企业员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企业供职。本办法所称在企业供职是指申请企业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员工已离开用人单位。

  (二)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且在深圳市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或购房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同一员工不能同时申请人才房和产业配套宿舍。

  本办法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三)新区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产业配套宿舍申请程序为:

  (一)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光明新区经发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 光明新区园区定向配租产业配套宿舍申请报告(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用地企业土地出让合同。

  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新区经发公司在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分标准出具初审和配租意见(配租审查意见表格见附件2)。

  (三)新区经济服务局会同城市建设局、新区经发公司对初审、配租意见进行复核。

  (四)新区城市建设局将复核通过的结果在新区城市建设局网站或新区政府网站公示15日。

  (五)公示期满对申请单位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实的,予以配租住房,配租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承租单位填报《光明新区产业配套宿舍承租人情况表》报送新区城市建设局和新区经发公司备案;有异议经查确实不符合申报资格的,不予配租住房。

  第三章 配租和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配套宿舍的配租价格由新区城市建设局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依程序确定,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根据市场租金情况进行调整。产业配套宿舍租金等有关费用统一缴交至新区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为便于工作生活,产业配套宿舍实行就近配租,原则上高新产业园区和模具、钟表、内衣基地安排定向建设的房源。

  第十六条 配租标准:

  产业配套宿舍配租的建筑面积标准为两人35平方米左右,三人50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一套可多人租住,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十七条 承租单位应与新区经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保证金,产业配套宿舍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

  承租单位需要变更入住人的,应在变更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提交申请表等材料,经新区经发公司、城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变更入住人。

  承租单位在合同期满后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配租套数调整。

  承租单位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通知新区经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退回相应保证金。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单位按约定退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新区经发公司收回住房后,退回相应保证金。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适宜继续配租宿舍的,新区经发公司可单方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承租单位因员工离职及其他原因导致租住人员达不到配租标准的导致宿舍空置,新区经发公司应收回相应空置宿舍。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定向配租资格的,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新区经发公司不再与之续租。

  第十八条 产业配套宿舍由承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内公示,并报新区经发公司、城市建设局备案。新区城市建设局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产业配套宿舍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人和承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新区经发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承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城市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向非本单位员工出租产业配套宿舍的;

  (二)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未将本单位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公示及未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五)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行为骗租产业配套宿舍的;

  (六)利用产业配套宿舍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产业配套宿舍用途、使用功能的;

  (八)擅自互换、赠与、转租、抵押或违规出售产业配套宿舍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产业配套宿舍严重损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接受举报、后续监督以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定向配租住房的承租单位或个人有骗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新区城市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应按照市住建局要求,建立新区产业配套宿舍不良行为册,承租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的,新区城建局应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新区城市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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