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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混凝土企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的通知

日期:2020年 02月 0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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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混凝土企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以及《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混凝土企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复工条件

  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复工前防疫工作各项要求。复工前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的一律不允许复工。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控机制到位。已成立2人以上防疫小组并已接受区疾控中心培训,负责春节假期及开工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

  (二)宣传排查到位。已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摸清员工(特别是湖北、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一人一档”做好建档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街道联防联控小组;已逐个对全部企业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教育;已对园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防控措施到位。加强对疫区返深人员监控,已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利用自有宿舍划分隔离区域或租用集中隔离住所;已对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深的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区隔离14天,并时刻对其进行观察,如发现有生病迹象立刻报送街道联防联控小组。

  (四)防控物资到位。已估算复工后在岗人员数量,并根据估算情况计算口罩、测温计、消毒水、橡胶手套等防控物资日需求量,保证复工生产期间每日需求,并动态存储至少3天的额外需求量。

  (五)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负责人了解并熟知《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管理指引》(附件1)并落实到企业园区和人员管理工作中。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每日测量员工体温,了解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厂区消毒和卫生管理,加强安全、环保、应急管理。

  三、复工生产要求

  (一)各混凝土企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附件2)、《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复工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附件3)等文件要求,做好复工准备,按照文件要求向所属街道提出复工申请(详见附件3)。各企业在现场备好申请材料副本,我局将对复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二)湖北籍员工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延迟疫情重点地区有关人员返粤时间的通知》文件要求,延迟返深复工。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前,复工企业确需新招录用员工的,湖北来深新员工必须是经14天隔离的,同时企业要对新招外地来深员工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

  (三)企业复工后,应当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每日将本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报送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应当立即停产,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按要求向我局和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四)复工企业落实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擅自复工的企业,由我局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管理指引.pdf

  附件2: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docx

  附件3: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复工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doc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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