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租房和人才住房租金减免有关事项的通告》中第七条中第(二)项“无论公示期内或公示结束后,如核查发现承租户不符合租金减免对象条件的,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有权取消其免租资格,已减免的将按已减免租金予以追缴。”经复核:个人承租户中有11户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已核减。现予以二次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4月16日至4月22日,公示5个工作日。
光明区房屋事务中心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公园路和润家园8栋1楼,咨询电话:23696009。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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