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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 10月 1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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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收支情况应包括本物业项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