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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告”、“公布”应该采取什么形式?

日期:2017年 12月 15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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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栋)或者单元张贴的形式进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
  (一)在物业项目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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