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1)基本材料
①《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安居型商品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③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补充材料
①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③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④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⑤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⑥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配售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1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