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经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领军人才;
(2)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4)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须具有本市户籍。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日期:2018年 07月 23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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