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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年 08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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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