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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年 05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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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制定规章制度;(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三)参加集体协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五)参加社会保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