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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为其员工办理就业登记?

日期:2016年 05月 13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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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通过网上申报终止劳动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应当自被撤销、注销、破产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用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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