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关于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职业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是指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课程完成教学后,由职业院校或鉴定机构对学生的相应工种、相应等级进行技能考核评价并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职业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的方式有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全国全省统考、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和自主评价等。
第五条 职业院校在校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全国全省统考、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的,按现行相应的考核工作流程执行。
第六条 职业院校在校生职业技能考核评价采用自主评价方式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提交申请资料。职业院校对在校生职业技能考核评价采用自主评价的,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指导办)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职业院校在校生自主评价申请表》(附件1);
2、近3年的招生计划及招生名录;
3、自主评价专业的考核方案;
4、其他资料,包括拟申请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等,以及近3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包括就业率、专业对口率及用人单位满意度。
(二)专家评审。鉴定指导办将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对职业院校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
(三)组织自主评价。职业院校按照评审通过的考核方案的要求,组织在校生报名,正式开展在校生自主评价工作。
(四)成绩公示并上报。职业院校应将自主评价的在校生合格成绩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的,将合格成绩按统一格式(附件2)报送鉴定指导办。
(五)成绩公布。鉴定指导办复核成绩后,上网公布成绩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职业院校开展在校生自主评价的,必须具备与所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及测试手段;必须成立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机构和专业考评组;必须建立完善的学生职业能力考核评价规章制度;应建立教学、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教学情况。
第八条 鉴定指导办应加强对职业院校在校生自主评价的过程督导,可以委派督考员对教学档案进行抽查,同时不定期地委派督考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现场督查。
第九条 职业院校及其在校生在自主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职业院校毕业生未达到3年的专业,该专业的在校生根据教学计划,在完成教学内容后的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技能鉴定理论考核合格。职业院校将《深圳市职业院校在校生理论成绩登记表》(附件3)填报我办备案审核后,由我办统一发布成绩。但该专业的在校生仍需按现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流程参加操作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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