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内有职业资格等级的职业(工种),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
二、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
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职业资格等级为技师(二级)或高级技师(一级)。
三、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突出业绩认定评价:
1、在生产实践中参与并主要承担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并有专利证书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或有效证明的;
2、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
3、经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审认定的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技师或技能大师;
4、政府部门组队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及行业组织组队参加的国际性技能大赛的获奖者;
5、参加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
(二)符合上述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认定条件的,且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近或相关职业)的,可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突出业绩认定评价。
四、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者可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深圳市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3、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以“在生产实践中参与并主要承担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科研成果并有专利证书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或有效证明的”条件申请的,需提供2个证明材料,一是“主要承担”证明材料,指企业(公司、总公司、集团等)开展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活动时,申请人当时在项目组中排名前三位或是项目主持人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二是“重大成果”证明材料,指申请人为专利人之一的国家专利证书(若该专利属单位专利,在专利申报材料中,申请人的排名应与企业文件排名一致),或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技术评审机构或经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技术评审机构或大学、研究机构、检验机构内设的、正式的、独立设置的技术评审机构作出的鉴定书,或超过50万元重大经济效益的纳税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以“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条件申请的,需提供深圳市总工会或广东省总工会或全国总工会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的文件,或深圳市政府或广东省政府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文件;
以“经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审认定的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技师或技能大师”条件申请的,需提供深圳市或广东省政府部门、或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组织开展评审认定活动的正式文件、程序文件、公示结果以及企业确认证明;
以“政府部门组队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及行业组织组队参加的国际性技能大赛的获奖者”条件申请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组队参加技能大赛的正式文件以及参赛后的获奖文件(“国际性技能大赛”应为至少有3个以上国家选手参赛的技能竞赛);
以“参加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条件申请的,需提供相应的竞赛文件及获奖文件。
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相近或相关职业)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组织评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两批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的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必要时申请人应接受专家质询或配合现场考察),4月3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的,在5月31日前开展评审;5月1日至10月31日提交申请资料的,在11月30日前开展评审。
(三)公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于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突出业绩评价认定评价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核发证书。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申请人不得以相同条件多次申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