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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申领补贴的相关条件及流程

日期:2018年 12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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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2.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1000元。

  3.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下列单位承担的单位缴交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交部分依据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下浮并低于本市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1)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派往用工单位的不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招用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可代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也可直接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被招用对象是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者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被招用对象是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实现初次就业前完成实名登记;企业招用已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当在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招用补贴或者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1)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②《深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③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④金融社保卡账号。

  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2)申请企业招用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花名册》;

  ②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③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完成实名登记的不需提供);

  ②《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③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④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企业经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6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6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应于首次申领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下次申请。再次申请时需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扫描上传工资支付凭证(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人个人的金融社保卡或者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被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在原补贴申领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原补贴申领企业合并、重组等,并能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的除外);

  2.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为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超过6个月未提出下一期补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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