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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 08月 1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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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