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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06月 0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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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2.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听力障碍者:0~1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2~3岁儿童只评定听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
4.因病致残、因意外伤害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须在治疗终结后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肢体按最后一次发病时间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