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光明区,首次登陆需注册账号,选择相关业务,点击在线申办,本业务提供材料的快递服务(接收/送达),网上申请时,应按要求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2)网上预约申请后,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递交补正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上门核查;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查
(1)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将材料送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区级初审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条件,患儿的病情是否基本符合国家、省的病残儿鉴定标准。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有关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出具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的介绍信。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4.指定医院检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指定医院鉴定小组通过预约或现场直接受理等形式安排医学检查。对于需要进一步完善检查的,通知申请人进行相关检查。面见患儿后,鉴定小组经过集体讨论后签署意见、盖章后,将资料密封,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5.决定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左右面见患儿(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做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通过街道申请窗口发放给申请人,并将鉴定信息反馈给区级计生行政部门。
6.领取结果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
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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