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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窗口办理流程

日期:2018年 07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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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

  申请人原则上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若女方户籍地不在深圳而男方户籍地在深圳的,经女方户籍地委托,可向男方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三)街道审核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将材料送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区级初审、签署意见

  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真实,申请人生育情况是否符合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条件,患儿的病情是否基本符合国家、省的病残儿鉴定标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有关检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每年的3、6、9、12月1-10日内送交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退回有关资料,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五)市级鉴定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0日左右面见患儿,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有关检查,如符合鉴定条件的则做出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发放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大厅发放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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