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日期:2018年 10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卫生计生局
字号:大中小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成立的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已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2)按照规定须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3)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4)医疗机构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5)医疗机构负责人不具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当符合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