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应纳入家庭合法收入。根据《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第二十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