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邮寄(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文件流转岗) 电话:0755-88211706)或至窗口递交 纸质材料,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凭证,若可当场作 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2个工作日)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3.审核(3个工作日)
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方式,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由审查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 要求,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形成实地核查报告。
4.审批(2个工作日)
由审批人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
5.办结(3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于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果文书或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 ,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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