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大厅递交或邮寄材料(邮寄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一楼区行政服务大厅(文件流转岗) 电话:0755-88211706),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当场办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当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补正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实施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当场办理)
主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受理后当场由审核人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对经书面审核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4.审批(当场办理)
审批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核环节后当场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办结(当场办理)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制证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审批证件,盖好公章。
6.送达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凭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如收件回执或受理通知书原件遗失的,应提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如是委托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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