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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 06月 2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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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在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情形之一为“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此条是指排除其他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办理的结婚登记。中国驻外使(领)馆代表中国政府履行部分职能,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应视为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