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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 08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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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承认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的该国公民与中国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或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因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在中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的此类婚姻登记,中方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