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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 08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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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因此,当事人户口簿中有其子女信息的记载,户口簿婚姻状况及本人声明为未婚,婚姻登记档案中也查找不到其结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