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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是否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办”二字?

日期:2021年 08月 2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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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补办结婚证,不能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办”二字。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中,只对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中的备注栏中注明做了规定。《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处没有调查核实权,法律也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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