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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 01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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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结婚的外国人因姓名发生改变,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也可以提供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当按照补发婚姻登记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的原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