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各责任督学: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组织责任督学开展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督查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和各位督学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校园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被督导单位要主动配合,为责任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各责任督学如实填写“督导记录表”,并将督导记录表上交给责任区组长;
三、各责任区组长督导检查结束后,将“督导记录表”统一收集,并于3月1日前统一提交新区教育督导室。
附件:关于组织责任督学开展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督查的通知.pdf
光明新区教育督导室
2016年2月22日
(联系人:张丽辉;电话:23400036)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