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深光科创规〔2022〕2号),产业园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二)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使用的连片建筑层高原则上不低于4.5米,其中30%的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
(三)场地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自申报之日起近五年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自申报之日起合同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且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建有可容纳100人(含)以上的会议室等配套设施;
(五)建有较完善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六)建有可满足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用电需求的电力设施,并预留电力增容容量;
(七)具备建设GMP厂房的场地空间。
二、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园的运营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在光明区从事相关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学详细的运营管理方案;
(三)运营管理人员(含联合运营)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相关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2人;
(四)与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作协议,且不少于5家;
(五)每年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法律、技术咨询、产业论坛等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不少于4场;
(六)优先保障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
三、园区产业基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率不低于70%;
(二)用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的连片建筑面积内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入驻率不低于50%且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