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7月29日修改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调整我市户籍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度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757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以此为计算基数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详见附表)。
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今年已发放的月份,由区民政部门对照附表标准给予补差;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承担。
附件:2017年度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2017年度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残疾等级 | 原标准 | 新标准 | 增加 |
因战、因公一级、二级 | 3377 | 3740 | 363 |
因战、因公三级、四级 | 2701 | 2992 | 291 |
因病一级至四级 | 2026 | 2244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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