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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年 11月 01日    信息来源: 深圳民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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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帮扶,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我市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0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坚持“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保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标准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区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不满18周岁、具有家庭困境或自身困境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儿童。具体包括: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弃养,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重残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儿童、重大疾病儿童。

  (三)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弃养指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

  重大疾病指患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等七种疾病。

  重残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认定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

  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认定残疾等级为三、四级。

  在押服刑指在监狱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1年以上。

  第八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标准: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按我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全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分散供养的按我市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8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重残儿童、重大疾病儿童:

  低保家庭的,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低保边缘家庭的,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三)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低保家庭的,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6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低保边缘家庭的,按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4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如困境儿童同时符合上述补贴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生活补贴待遇。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困境儿童,其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高于其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低保资金补齐,并按低保对象统一发放;其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其低保对象补差标准的,按低保补差标准发放。

  第三章 补贴申请发放和终止

  第九条 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困境儿童的名义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监护人资格证明(如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应当提供失业证、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者街道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无工作证明;

  (五)困境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六)困境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证明;

  (七)困境儿童父母服刑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八)困境儿童父母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九)困境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符合《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十一)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含社区工作站)负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的受理,家庭收入状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补贴待遇的审核,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管等管理和服务事项。

  街道办事处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以委托辖区内的社区社会服务机构或者居民自治组织承担部分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应及时告知补贴政策,对无能力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困境儿童家庭的收入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3天。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报区民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于次月起向申请人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领取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儿童,在补贴发放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一)死亡的;

  (二)重病治愈的;

  (三)依法被收养的;

  (四)已满18周岁的;

  (五)查找到失踪父(母)的;

  (六)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

  (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

  (八)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

  困境儿童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主动提出终止补贴的申请。区民政部门经核实可以作出终止补贴的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区民政部门不予补贴的决定或终止发放补贴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对困境儿童建立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对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困境儿童的变化情况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对骗取补贴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困境儿童家庭成员范围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困境儿童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在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领取生活补贴待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困境儿童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区(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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