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因执法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编办〔2021〕63号)文件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事宜详见附件。
附件: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与深圳市光明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