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于2022年11月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实施以来,主要扶持了集体用地开发、统租统管集体园区、引留优质企业、人才引进等,为激发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内生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要求,鉴于现行的《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中涉及的“经济贡献”与企业税收挂钩,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同时为了适应光明区经济发展的变化,结合财政资金的现实情况,我局启动《扶持办法》的修订程序,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修订涉及“经济贡献”的相关条款
为落实上级文件关于不得将扶持政策与企业纳税挂钩的要求,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引留高收入高产值企业,删除涉及“经济贡献”的政策条款,以优质企业营业收入(产值)作为补贴标准,更科学、直观,整体补助标准不变。将原《扶持办法》第十四条引进优质企业和第十五条留住优质企业合并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每新引进一家符合市、区产业导向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达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社区股份公司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社区股份公司为本条第一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使其在首次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签5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照续租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产值)的千分之一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一款的企业因配合区政府中心工作、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须搬迁主要经营场所的,社区股份公司为其在区内首次流转搬迁提供产业空间,使其不致转到区外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
二、明晰扶持项目,降低补助标准
一是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自主开发集体产业用地,发挥自身资源资金资产优势,删除原《扶持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产业用房的标准建设”。同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调整补助标准,确保集体用地开发补助更公平合理,将原《扶持办法》第十一条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利用集体产业用地与经认定的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利用集体产业用地面积50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1万平方米及超过1万平方米的均按相应比例计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社区股份公司在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自主开发集体产业用地,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按本条第一款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为提高扶持资金的效益性和实用性,避免与区科技创新局重复补助,删除原《扶持办法》第十三条中科技创新产业园区补助。同时考虑到财政资金情况,降低扶持标准,将原《扶持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有关政策要求打造特色产业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是进一步明晰集体产业园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的园区为统租、统管园区的补助范围,删除社会园区及第6年的追加奖励,将原《扶持办法》第十六条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或其实际控制的园区交给经认定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30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奖励,连续补助3年,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光明区相关政策文件租赁社会物业,签订合同期限5年及以上,且租赁期限内年度实现盈利的,给予社区股份公司30元/平方米的奖励,补助不超过3个年度,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是为继续鼓励社区股份公司积极引进优质人才,助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同时考虑到财政资金实际情况,提高人才补助门槛,适当降低人才补助标准,将中级职称、技师职业资格并入“本科类”人才,补助金额从3万元/年调整为1.5万元/年,在“硕士类”人才中增加高级职称,补助金额从5万元/年调整为3万元/年。
三、调整投资项目,鼓励多元化发展
为鼓励社区股份公司投资光明区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的基金等金融项目,开展集体经济多元发展,按照《光明区集体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光明街道意见,并参照兄弟区的政策文件,将原《扶持办法》第十七条修订为“社区股份公司参与投资经认定的基金等金融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社区股份公司在经认定的商业休闲、文体娱乐、文化创意、乡村旅游、旅游配套服务、惠民食堂、养老服务等特色产业项目中自主创办或合作创办实体企业的,且该企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删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条款
根据“三地”建设的新要求,结合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的历次拨付情况,删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条款:清退散乱污危企业和空置补助条款、人才培训、发展规划、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社区股份公司合并、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补助。
五、调整并删除相关区直部门职责内容
结合《扶持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修订内容,以及意见征集情况,调整第九条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统计局的职责内容,并删减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的职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