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依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亮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亮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木墩旧村286号101
法定代表人:廖开城,男,中国
经营面积:84平方米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对象有任何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以示负责。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内容进行调查,并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
受理部门: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通信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同仁路科润大厦A栋1409室,邮编:518132
联系电话:0755-88211356
特此公示。
公示机关: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公示日期: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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