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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07-09
名 称:光明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管理办法
文 号:深光侨发〔2021〕2 号
发布日期:2021-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回国超龄归侨老人帮扶工作,结合我区侨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回国超龄归侨老人(即扶持对象)是指1978至1979年回国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归侨老人,以及从2011年7月20日起因其他特殊情况被区侨务部门登记在册,帮扶至今的归侨老人。
第三条 光明区侨务部门负责本办法中扶持经费的审核、公示、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从光明区侨务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6月和12月发放(如遇特殊情况,以实际审批时间发放),由区侨务部门负责发放。扶持经费发放前如有扶持对象死亡的,以扶持对象实际健在的月份(每月1日零时起)计算应当享受的月数及应当发放的经费,具体以扶持对象的死亡证明或社区提供的扶持对象死亡情况说明日期为截点,并由扶持对象亲属联系人签署《承诺书》,代领剩余的扶持经费,代领完毕后将取消此扶持对象的扶持经费发放资格。
第三章 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五条 光明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的申报、审批和发放,严格按照社区初审、街道侨务部门审核、区侨务部门审批及统一发放经费等程序,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确保扶持经费审批规范、拨付及时、发放到位。
第六条 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社区根据在册名单联系辖区内的扶持对象(或其亲属联系人)向所在社区提交相关材料。受理时,社区需严格核实归侨老人健在或死亡的情况。
第七条 扶持对象健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审批表》;
(二)扶持对象身份证;
(三)扶持对象户口本;
(四)扶持对象银行账户。
第八条 扶持对象已死亡的,除提交第三章第七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扶持对象死亡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扶持对象去世情况说明并加盖(社区工作站或居委会)印章;
(二)扶持对象亲属联系人身份证;
(三)扶持对象亲属联系人银行账户;
(四)亲属联系人代领扶持经费情况说明;
(五)亲属联系人承诺书。
第九条 社区接收申请材料时,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社区需在本管理办法所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受理、初审,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街道侨务部门。
第十条 街道侨务部门收到社区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把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侨务部门。
第十一条 区侨务部门对街道侨务部门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且向各申报的社区公示符合发放的人员名单,并应当公示5个自然日无异议后,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扶持对象本人或扶持对象亲属联系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扶持对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发放该扶持经费:
(一)申报前户籍迁出我区的;
(二)申报前因出国定居注销户籍的;
(三)代领账户非扶持对象本人名下账户的(扶持对象死亡,由亲属联系人代领的情况除外);
(四)区侨务部门认为影响正常发放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区侨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的发放台账,建立享受扶持经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和数据库。
第十四条 区、街道侨务部门及社区应当实事求是审核回国超龄归侨老人扶持经费申报资料,严格把关,做到不错不漏,确保扶持经费落到实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规审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虚报、冒领、骗取扶持经费的;
(二)截留、贪污扶持经费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关于印发光明新区回国超龄归侨老人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社建[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