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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7-12
名 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光府规〔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7-16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光府规〔2024〕12号
各街道,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现将《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推广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光明区深入打造法治城区“群众诉求服务三个一”平安工程实施方案》(深光委字〔2019〕49号)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安员在光明辖区内排查隐患、化解矛盾及其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成效的认定及相应奖励的发放。
第三条【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自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各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在区委政法委备案的人员(以下简称平安员)。平安员包括:网格员、楼栋长、小区物业、义工、社区“五老人员”、劳动信息员、社工、安巡员、建筑工地信息员等工作群体。其中,社区“五老人员”指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
第四条【管理职责】 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及监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区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负责奖励审核、发放工作;各街道综治办负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与奖励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其他部门职责】 区委政法委、光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群团工作部、区建筑工务署,各街道等单位应依据本办法配合做好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及奖励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财政保障】 平安员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不超100万元,纳入区委政法委年度部门预算。若当年出现资金过剩的,按照有关程序由区财政局统筹收回;若当年出现资金不足的,按照有关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拨;年终奖励资金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作奖励】 平安员履行规定的工作职责,经认定工作成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奖励。
第八条【群众纠纷类奖励】 平安员排查上报可能引发聚集事件、非访事件、极端恶性事件、民间争端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信息,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群众纠纷事件】平安员发现上报下列等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事件参与人数、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非法聚集:包括但不限于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等;
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以维权为名,在公共场所聚集、滞留、静坐、游行,向他人散发传单等上访材料,以上访为名穿着“状衣”、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等非访维权事件;
群体性民间纠纷:包括但不限于邻里矛盾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物业纠纷、家庭纠纷等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民间纠纷;
企业生产经营异常:包括但不限于因纠纷导致持续停水停电、拖欠货款及拖欠工资等矛盾纠纷;
非法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印制、存放非法宣传的横幅、传单、资料等;
1.平安员上报上述有效隐患线索奖励标准:
(1)发现上报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给予50元奖励;
(2)发现上报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50—100元奖励;
(3)发现上报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100—200元奖励;
(4)发现上报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有效隐患线索的,每宗给予200—500元奖励。
2.平安员上报有效隐患线索的同时,引导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奖励标准:
(1)引导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50—100元奖励;
(2)引导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100—200元奖励;
(3)引导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200—500元奖励;
(4)引导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中双方或多方群众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每宗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平安员上报有效隐患线索的同时,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隐患奖励标准:
(1)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200元奖励;
(2)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人以上,3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500元奖励;
(3)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1000元奖励;
(4)及时就地有效制止或消除50人以上群众纠纷事件的,每宗给予2000元奖励。
(二)【个人极端事件】平安员排查上报个人或集体基于合法利益前提下引起的纠纷,而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极端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卫性抗争、自残性维权、报复性攻击及泄愤性暴力等)有效线索的,每宗给予1000—2000元奖励。(自卫性抗争指个人或者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采取不合法的极端方式进行对抗,保卫个人或集体权利及利益的行为;自残维权指自愿地、故意地通过伤害自己身体或生命等极端方式来维护个人权利及利益的行为;报复性攻击指因为个人或集体受到伤害、侮辱或其他不公正待遇,后续采取极端暴力或其他不当手段进行报复的行为;泄愤性暴力指因为个人或集体利益受到侵犯时,通过暴力手段发泄心中愤恨的行为。)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奖励】 平安员排查上报可能引发消防事故、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隐患线索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危化品】平安员发现上报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二)【涉爆粉尘】平安员发现上报违规开展粉尘作业生产场所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场所大小、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场所属“三小场所”的,每宗奖励300—800元。
2.涉案场所属涉爆粉尘企业的,每宗给予500—1000元。
(三)【烟花爆竹】平安员发现上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四)【黑煤气】平安员排查上报违规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存储、输配、充装、供应、销售等经营活动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五)【环境污染】平安员发现上报涉及工业废水、废气、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非法排放,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200—500元。
2.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污染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500—1000元。
3.平安员发现环境隐患、违法行为,清晰上报隐患程度、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应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关键证据并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环境隐患、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宗奖励1000—2000元。
(六)【食品安全】平安员排查上报非法从事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及加工隐患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涉案物品价值、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上的,按涉案物品价值10%给予奖励,单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涉案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应对平安员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平安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重要参考依据。
(七)【消防安全】平安员巡查发现上报建筑物内消防设施不合规、自动消防设施瘫痪或不能正常使用、电动车室内充电、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等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每宗奖励100—500元。
(八)【排水安全】平安员巡查发现上报非法直接向排水系统排放油污、施工泥浆,擅自占压、穿凿、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等影响其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隐患线索的,根据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每宗奖励 100—500元。
第十条【治安防控】 平安员在打击、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中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根据案件影响严重程度及平安员发挥的作用,按照本条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治安线索报送】平安员发现上报涉黄、涉毒、涉赌、涉拐、涉枪、涉盗、涉抢、涉骗、涉黑及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有效线索信息的,每宗视情况给予平安员500—1000元奖励。
(二)【犯罪嫌疑人追逃】平安员提供关键线索和信息,协助抓获公安机关协查、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名奖励500元。被抓获犯罪嫌疑人涉抢劫、诈骗、绑架、杀人、重大伤害、投毒、纵火、爆炸和持械作案等特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平安员追加奖励500—1000元。
(三)【非法组织】平安员发现上报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线索信息,非法集资、非法传教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线索信息的,每宗视情况给予平安员500—1000元奖励。
(四)【协助破案】平安员提供关键线索,破获盗窃、抢劫、诈骗、绑架、杀人、重大伤害、投毒、纵火、爆炸和持械作案等特大案件,每案视情况给予平安员500—2000元奖励。
(五)【现场抓获嫌疑人】平安员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平安员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的,每抓获一名奖励1000元。抓获的嫌疑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绑架、杀人、重大伤害、投毒、纵火、爆炸和持械作案等特大案件的,视情况给予平安员追加奖励1000—2000元。
(六)【涉黑涉恶】平安员协助破获涉黑团伙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2000元奖励;属重、特大涉黑团伙刑事案件,每案给予5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平安员在排查隐患问题过程中,发现上报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涉黑涉恶等事项,以及抗御自然灾害,为人民群众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不同,可参照前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开展社会心理服务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视情节和对平安光明建设所作贡献不同,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奖励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奖励确认及发放】
(一)确认奖励阶段:
1.【上报及初审】平安员通过“光明区群众诉求服务”微信小程序上报隐患线索信息,并填写齐全事件时间、地点、人数、类别、处置方式、事件状态等信息,同时附上30字以上文字表述和3张事件照片后提交至平安队长(网格员)。平安队长(网格员)应自收到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
平安队长(网格员)通过“治理通”上报隐患线索信息,并填写齐全事件时间、地点、人数、类别、处置方式、事件状态等信息,同时原则上附上30字以上文字表述和3张事件照片后提交至平安中心副主任(社区网格站长)。平安中心副主任(社区网格站长)应自收到上报信息后24小时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提交至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
2.【复核】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安排专人(入驻网格员)受理隐患线索信息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上传至平安中心主任(社区党委书记)复核,平安中心主任收到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复核(涉及安全隐患类、治安防控类最迟应在72小时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系统自动将确认奖励信息发送至平安员,若不通过,审核状态也将实时更新。平安员可在手机端查看线索累计及申报审核情况,并在48小时内可收到确认奖励信息。
(二)审批发放阶段:
1.【报送】社区群众诉求服务大厅(诉求服务站)安排专人(入驻网格员)受理并打印《平安员奖励呈批表》(若信息填写不全,及时通过系统发回平安员账号提醒补充完整),并于每月20日前呈平安中心主任(社区党委书记)签署复核意见(涉及安全隐患类、治安防控类的还应由街道相应的职能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再报街道综治办常务副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汇总编制《光明区平安员奖励汇总表》后报区社区网格管理中心。
2.【审批】区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按月汇总各街道《平安员奖励呈批表》并对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支付】区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有关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平安员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回奖励,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严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隐患线索提供给平安员以供其申报奖励,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的奖励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平安员上报的隐患线索,社区和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调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区直相关部门应大力配合。
第十五条 未经平安员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及时或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两人以上同时或分别举报同一有效隐患线索,事件发生地点相同,奖励事项金额平均分配;事件发生地点不同,按规定均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平安员发现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治安防控线索属本职业务职责范围内的,要重大以上隐患才给予奖励;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其他相关规定所涉及的奖励不叠加,相关部门已依据其他规定给予平安员相应奖励的,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不再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信访局、区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一)《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试行)》(深光政法委〔2020〕6号)于2023年4月10日废止,在上述文件废止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奖励条款规定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本办法奖励条款规定的事项,但审核和发放资金时间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
(三)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本办法奖励条款规定的事项,自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作主动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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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时间:2024-08-14